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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法宪2(开国中将 政治局委员)

吴法宪2(开国中将 政治局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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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吴法宪(1915—2004):中共第九届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中央军委办事组负责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空军司令员、政委、开国中将。1915年8月生,江西永丰人。1930年参加红军。参加了中央苏区一至五次反“围剿”和二万五千里长征。建国后曾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解放军副总参谋长、空军司令员等职务,1955年被授予中将军衔。1971年九一三事件后被开除党籍、撤销职务和判刑,2004年逝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野战军第十三兵团副政治委员兼政治部主任。1950年7月至1957年2月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第一副政治委员、副政治委员,其间:1953年1月前兼任空军政治部主任。1957年2月至1965年5月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政治委员。1965年5月至1967年9月任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司令员。1967年9月至1971年9月任中国人民解放军副总参谋长兼空军司令员。1950年7月至1971年9月任空军党委副书记、第一副书记、书记、第一书记,其间:1954年5月至1959年4月兼任空军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书记;1968年4月至1971年9月兼任总参谋部党委第二书记。1967年8月至1971年9月为中共中央军委办事组成员(其间:1967年8月至9月为办事组负责人,1968年3月至1971年9月为办事组副组长)。1969年4月至1971年9月任中共第九届中央政治局委员。1955年9月被授予中将军衔。曾获二级八一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是中共第九届中央委员,中共第九届中央政治局委员,是第二、三届全国人大代表。“文化大革命”中参与林彪反革命集团篡夺党和国家最高权力的阴谋活动。1973年8月被开除党籍,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1981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确认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判处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1981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剥夺其被授予的二级八一勋章、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1981年9月15日上午保外就医,安置在济南。1988年刑满出狱。2004年10月17日15时58分在济南齐鲁医院与世长辞,享年89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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